第三章 要补休还是要加班费——劳动与闲暇

类别:综合其他 作者:赵文锴 本章:第三章 要补休还是要加班费——劳动与闲暇

    要补休还是要加班费——劳动与闲暇

    《新民晚报》法治视窗栏目里有这样一篇报道:

    为了一天的加班工资,上海市一家货运代理公司操作工贺小芳(化名)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周六加班的费用。

    原来,不久前的一天,公司接到安排一批货物紧急上船的任务,遂要求贺小芳周六加班,她欣然答应。不日,公司安排她补休。由于想多挣点钱,贺小芳不愿补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标准是按《劳动法》的规定为日工资的200%。公司不同意,并认为公司的一贯做法就是员工加班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

    在仲裁委的庭审过程中,贺小芳提出,休息日加班,是要加班工资还是补休,自己应有权选择。公司强行安排补休,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司则辩称:加班的补偿形式有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两种,公司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此安排并无不妥,劳动者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此案作出裁定,贺小芳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其实,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这篇报道所反映的问题就是劳动与闲暇的问题。

    每个人的时间是有限的——一天24小时,人要把时间这种资源配置于两种用途:劳动和闲暇。劳动是指有报酬的活动,比如上班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闲暇是指一切无报酬的活动,比如休息、娱乐,以及家务劳动。人把多少时间用于劳动,多少时间用于闲暇,取决于劳动(有报酬活动)的价格,即实际工资水平。人们选择闲暇,是因为他们认为闲暇比工作带来更大的效用。例如,在上面的报道中,贺小芳认为劳动的价格高于闲暇的效用,于是她选择了放弃休息,而要加班费。在现实中,可能有好多人会选择补休,而不要加班费。在他们看来,闲暇的效用高于劳动的价格。

    在人们选择劳动还是闲暇的时候,劳动的价格也就是实际工资起决定性的作用。实际工资的变动会引起两种效应: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替代效应是指工资增加,人们用工作替代闲暇。这是因为在工资增加时,闲暇的代价高了。比如,每小时工资为8元时,闲暇一小时减少8元收入;每小时工资为15元时,闲暇一小时就减少15元收入。这时人们就会减少闲暇,增加工作。所以,替代效应能引起劳动供给随工资上升而增加。

    工资的增加还有另一种收入效应,即工资增加。人们的收入增加,就要减少工作,增加闲暇。这是因为,闲暇是一种正常需求,其需求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通俗点说就是,人们收入多了,就想有更多的时间用于休息或娱乐。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想有更多闲暇。而增加闲暇必然会减少工作,所以,收入效应的结果就是工资增加,劳动供给减少。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好多人认为:拥有充足的闲暇时间和高质量的闲暇生活是人真正富有的重要标志。也就是说,人们在劳动和闲暇之间选择的时候,更倾向于后者。例如,2008年6月17日法国总工会和法国民主工会联盟联合发动全国性大示威。在全法各大城市约50万人拥上街头,表示对萨科齐政府准备延长法定工作时间和推迟退休年龄等改革措施的抗议。法国人为什么要举行全国性大示威,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闲暇。

    还有我国,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实行双休日,每周工作5天,一些单位还实行每天7小时工作制,人们的闲暇时间拥有量得到了增长。每周5天工作日,每年就可增加50天左右由个人支配的时间,其中自然包含了闲暇时间。

    另外,自2008年1月1日,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实施,这是人们得到闲暇时间的又一渠道。

    总之,人们会通过不断的努力和选择,在劳动和闲暇之间寻找到某种平衡,以实现自己的最大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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